上外教〔2017〕10号 签发人:杨 力
关于修订《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处分规定》的的通知
各单位:
为加强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奖励与处分工作的管理,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,广泛调研,多方听取意见,修订了《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处分规定》,现予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
处分规定》
2017年3月28日
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处分规定
对在校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,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有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为规范奖励与处分行为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,可以给予表彰奖励:
1、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;
2、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创新创业、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。
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以下形式:
1、授予荣誉称号;
2、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;
3、其他形式。
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1. 警告;
2.严重警告;
3.记过;
4.留校察看;
5.开除学籍。
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. 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2. 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3.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
4. 由他人代**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;
5. 篡改、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由他人代替、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;
6. 违反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中相关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7. 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8.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五条 对学生处分的权限:
1. 各类处分均须经主管部门审核,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,向全校公布。
2.凡按以上权限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,必须由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和学生本人,并将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,不得随意撤销。
第六条 处分程序:
1.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2. 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事实清楚、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
3.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4. 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。直接送达不到的,可采取邮寄、留置或公告等方式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。
5.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(1)学生的姓名、学号、性别、年龄、所在院(系)、年级等基本信息;
(2)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;
(3)处分的种类和依据;
(4)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;
(5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(6)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。
6.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按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7.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8.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,到期予以解除。
9. 对学生处分的解除,首先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有关院(系)听取师生意见,根据程序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原2008年9月1日颁布的《奖励与处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第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。